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14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宋良友与张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良友,张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4执499号申请执行人宋良友。被执行人张本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良友与被执行人张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本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14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庆 红审判员 蔡 胜 利审判员 欧阳世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