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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95执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魏桂英与高春梅、隋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桂英,高春梅,隋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95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桂英,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嘉峪关市。被执行人:高春梅,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嘉峪关市。被执行人:隋立,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高春梅之夫。本院在魏桂英与高春梅、隋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8月30日本院以(2016)甘95执65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高春梅、隋立的工资收入。2016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隋立向本院提出,称自己已患肺癌脑转移,需大量费用治疗,请求停止对其工资的扣留。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隋立扣留工资的执行措施。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志荣审 判 员  铁德良代理审判员  付晓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