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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3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盛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盛夫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604执3454号被拘留人:余盛夫公民身份号码:×××6917本院在执行张卫根与余盛夫(2016)浙0604执345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余盛夫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