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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郑利、孙存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利,孙存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661号申请执行人:郑利,曾用名郑亚明,男,1970年9月4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孙存祥,男,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055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陈剑所有的坐落于宿州市外××路××商城××#××室(房屋产权证号20××91)房屋一套,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陈剑所有的坐落于宿州市外环南路白马商城7#0109室(房屋产权证号20××91)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东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倩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