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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执2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内蒙古盛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盛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2964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盛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俊杰,系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鑫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建华,系经理。被执��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临河区建设局)。负责人安子江,系局长。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6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内蒙古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巴彦淖尔市新区支行(账号:15×××22)的账户存款元。二、冻结期限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