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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郑宜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宜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9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宜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宜男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益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宜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郑宜男以个人身份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行申请了一张卡号为40×××91的×××××版白金卡。后被告人郑宜男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通过消费、套现等形式进行透支,且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截至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郑宜男尚欠本金人民币46970.65元。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郑宜男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宜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徐某、王某的证言,报告、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账单、银行催收情况、情况说明、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宜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宜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宜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郑宜男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46970.65元,发还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支行。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丽平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