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3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姜正和与叶佳音,垫江县澄溪镇双桂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正和,垫江县澄溪镇双桂村民委员会,叶佳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3873号原告姜正和,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泽明、王龙飞,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垫江县澄溪镇双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澄溪镇双贵村。负责人周朝平,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叶佳音,女,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正和诉被告垫江县澄溪镇双桂村民委员会、叶佳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正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姜正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正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应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姜正和负担。审判员 肖厚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