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初3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月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月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3807号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和泰香格里拉花园小区。被告:周月明,男,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月明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林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郭潇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