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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9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罗苏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罗苏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790号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全南县桃源一品2区25栋。法定代表人:陈海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伟均,经理。被告:罗苏麟,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苏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南县天豪物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钟学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艳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