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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1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翁益建诉被告周明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益建,周明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875号之一原告:翁益建,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7日。被告:周明江,男,汉族,生于1987年5月20日。本院受理原告翁益建诉被告周明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因案件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向原告翁益建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84元。原告翁益建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翁益建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翁益建负担。审判员  李林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