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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揭阳市南润特钢有限公司与宁波美钻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阳市南润特钢有限公司,宁波美钻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2民初1139号原告:揭阳市南润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片。法定代表人:陈小卫,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龙、庄媛,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美钻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法定代表人:陆匡业。原告揭阳市南润特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美钻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揭阳市南润特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解决措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阳市南润特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42元,由原告揭阳市南润特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桂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淡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