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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刑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先进犯诈骗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先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终337号原公诉机关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先进,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阳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因犯诈骗罪于2000年11月4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6月8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4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阳城县看守所。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指控被告人张先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晋0522刑初17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先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先进骗取八名被害人现金共计9350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2年10月至2013年,被告人张先进谎称有能力将被害人刘XX的儿子安排到阳城县检察院上班,以办手续、请领导吃饭和给领导送礼、交费用、警校老师旅游消费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刘XX现金共计28600元。事后,被告人张先进分两次退还刘XX现金7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先进户籍证明、归案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00)阳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阳城县人民法院(2000)阳刑执字第106号执行通知书、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04)阳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阳城县看守所阳公看释字(2004)49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刘XX提供的被告人张先进出具的借条和欠条各一份(共计21000元)、证人张XX证言、被害人刘XX陈述、被告人张先进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二、2014年3月,被告人张先进谎称有能力将被害人赵XX安排到阳城县联通公司上班,监管架线工人干活,以请客吃饭、给领导送礼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赵XX现金共计5900元。2015年9月,被告人张先进退还赵XX现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赵XX提供的被告人张先进于2014年5月7日出具的5900元欠条、证人李XX证言、被害人赵XX陈述、被告人张先进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三、2014年4月,被告人张先进谎称有能力将被害人贾XX安排到阳城县联通公司干架线的工作,以给领导送礼、办理职工医保卡为由,先后三次骗取贾XX现金共计270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贾XX提供的被告人张先进于2014年5月7日出具的10000元欠条、证人李XX证言、被害人贾XX陈述、被告人张先进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四、2014年4月,被告人张先进谎称有能力将被害人张XA排到阳城县联通公司当司机,以给领导送礼、请领导吃饭为由,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张玉现金共计95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李XX证言,被害人张玉陈述、被告人张先进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五、2014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张先进谎称有能力让被害人刘XA承揽上阳城县联通公司修建基站工程,以给领导送礼、请客吃饭、办手续为由,先后十二次骗取刘XA现金共计3955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刘XA提供的被告人张先进出具的借条二份(2014年7月23日20000元借条和2014年12月11日16650元借条)、2015年10月19日出具的40000元保证一份、被害人刘XA自己记录的10次给张先进现金的账单复印件、刘XA在张先进要求下汇款给潘XX1200元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人李XX、潘XX、李XA证言、被害人刘XA陈述、被告人张先进供述与辩解、刘XA询问被告人张先进工作进展情况的通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六、2014年9月,被告人张先进谎称有能力让阳城县联通公司租用被害人茹XX的车拉工人干活,以给领导送礼、请客为由,骗取茹XX现金1900元。上述事实,有证人张XX证言、被害人茹XX陈述、被告人张先进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七、2014年9月,被告人张先进谎称有能力让阳城县联通公司租用被害人郭XX的车拉工人干活,以给领导送礼、请客吃饭的名义,骗取郭XX现金310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郭XX提供的被告人张先进于2014年11月出具的3100元借条、被害人郭XX陈述、被告人张先进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八、2015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先进谎称有能力给被害人崔XX在阳城县西关村租赁门面房,以给领导送礼、交手机费、请客吃饭、处理事故为由,先后十余次骗取崔XX现金共计10255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崔XX自己记录的12次给被告人张先进现金的账单复印件、证人张XX、陈XX、尉X证言、被害人崔XX陈述、被告人张先进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先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八名被害人财物共计9350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先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诈骗且诈骗多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先进曾于2000年和2004年被判处刑罚,本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张先进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先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先进退赔被害人刘XX人民币二万一千六百元,退赔被害人赵XX人民币四千九百元,退赔被害人贾XX人民币二千七百元,退赔被害人张玉人民币九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刘XA人民币三万九千五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茹XX人民币一千九百元,退赔被害人郭XX人民币三千一百元,退赔被害人崔XX人民币一万零二百五十五元。被告人张先进的上诉理由:1、我给刘XX儿子安排工作为由,拿了刘28000元,当时打有借条,说安排了工作不还钱,安排不了工作就还钱,后没安排了工作,还了他7000元。2、我给赵XX安排工作,拿了他5900元,有借条,后没有去成还了他1000元。3、我说给刘XA联系联通公司修基站,拿了他33505元,后他没干成,我给打了一个欠条40000元(带利息),以上是我的罪行,判我三年五个月有点重了。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及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先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能给他人安排工作等为由,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9350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所有权,构成诈骗犯罪,应予刑罚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护。被告人张先进上诉所提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田新伟审判员  秦树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