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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齿轮分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齿轮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3民催7号申请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齿轮分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负责人:宋问令。申请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齿轮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25614798,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嵊州市通力机床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嵊州市裕盈金属冷拉型材有限公司,出票日为2014年11月21日,到期日为2015年5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齿轮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00元,由申请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齿轮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盼盼审判员  吴纪华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竹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