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茉莉蟹蟹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杜娟、张玉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茉莉蟹蟹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杜娟,张玉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3412号原告:安徽省茉莉蟹蟹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肥。法定代表人:庄剑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政文,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娟,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玉林,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安徽省茉莉蟹蟹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娟、张玉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安徽省茉莉蟹蟹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省茉莉蟹蟹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茉莉蟹蟹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茉莉蟹蟹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子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