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辖终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钱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张连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连兵,义乌市钱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连兵,男,汉族,1979年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钱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二区11幢3号3-4。法定代表人:龚鹏越,执行董事。上诉人张连兵因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23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连兵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出租房屋所在地位于浙江省义乌市,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