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安沃移动广告传媒(天津)有限公司与四川盛世运维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昊发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沃移动广告传媒(天津)有限公司,四川盛世运维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昊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2494号原告:安沃移动广告传媒(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8号楼8302室。法定代表人:郭伟,首席执行官。被告:四川盛世运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软件园D区7栋负一楼90A3。法定代表人:陶长俊。被告:成都昊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巷7号1层。法定代表人:陶长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沃移动广告传媒(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盛世运维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昊发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沃移动广告传媒(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