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执10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马步庆、张XX与南通时尚公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步庆,张XX,南通时尚公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02执10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步庆。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南通时尚公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杨宝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步庆、张XX与被执行人南通时尚公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0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南通时尚公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马步庆、张XX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526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70元由被执行人南通时尚公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通时尚公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南通时尚公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317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给付之日结算为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风华审 判 员 王明华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