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申3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30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赤坂二丁目3番*号。法定代表人:大桥彻二,该公司代表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菲,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燕,该委员会审查员。原审第三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327国道**号。法定代表人:张秀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华,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简称小松制作所)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23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小松制作所于2016年10月19日以“已经对涉案的第1568181号‘山推小松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该案目前正处于审理中,为避免行政资源浪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小松制作所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艳芳审 判 员 钱小红代理审判员 杨 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海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