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志英指定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英,胥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执203号申请执行人何志英,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满族,大学文化,工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被执行人胥东升,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县。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志英与被执行人胥东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志英认为“该案在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可能受到行政干预,造成法院执行困难,且在法定期限内未予执结,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提级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由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行。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河北省双滦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孟庆国审 判 员 罗乐平代理审判员 贾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