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3执1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元虎与张桂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虎,张桂英,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李元虎,男性,371502198603188219,住茌平县中心街东方新天地*号楼*单元1504。被执行人:张桂英,女性,37252419670510002X,住茌平县工交路***号。被执行人:张勇,男性,372524196607180011,住茌平县工交路***号。李元虎与张桂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茌民一初字第18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茌民一初字第18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强代审判员  冯吉臻代审判员  杨立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