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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6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玉英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玉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31号罪犯林玉英,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林玉英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林玉英违法所得余款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13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玉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玉英已缴纳个人财产人民币2500元,其中上一次减刑时缴纳人民币500元,本次缴纳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玉英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玉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玉英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林玉英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玉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次缴纳的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33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