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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执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新业兴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伊宁市郑丽萍接货点、郑丽萍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新业兴运输有限公司,伊宁市郑丽萍接货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509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新业兴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伊宁市郑丽萍接货点,住所地伊宁市。经营者:郑丽萍,住伊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新业兴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宁市郑丽萍接货点、郑丽萍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000元,被执行人伊宁市郑丽萍接货点、郑丽萍未履行20000元。本院已依职权在财产管理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伊宁市郑丽萍接货点、郑丽萍的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郑丽萍实施拘留措施,现被执行人伊宁市郑丽萍接货点、郑丽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新业兴运输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伊宁市郑丽萍接货点、郑丽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瑞明代理审判员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红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