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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伟与张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张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被执行人:张彦,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治县。本院在执行王伟与张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茹海峰审判员  王潞伟审判员  刘建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潜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