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刑更46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戴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琴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611号罪犯戴琴,女,1980年7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望城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办事处会计,住长沙市芙蓉区芙蓉苑乙5栋606房。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7日��出(2006)长中刑二初字第00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琴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戴琴贪污犯罪所得赃款1165572.7元,发还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6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二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0月17日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62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戴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53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戴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7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戴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赃款1165572.7元已追缴3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琴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9日止)。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俊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