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4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韦玉坤与北京世纪豪艺纸制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玉坤,北京世纪豪艺纸制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4544号原告:韦玉坤。被告:北京世纪豪艺纸制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街100-251号。法定代表人:汪崎峰,经理。原告韦玉坤诉被告北京世纪豪艺纸制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韦玉坤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韦玉坤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玉坤撤诉。案件受理费223元,由原告韦玉坤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198元退还原告韦玉坤。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臧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