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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8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郁德专与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德专,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8402号原告:郁德专,住广西南丹县芒场镇。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29号,注册号500901300021815。负责人卢云。本院受理的原告郁德专诉被告重庆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渝州购物广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郁德专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德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郁德专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