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4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赵威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威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4执342号被执行人赵威超,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15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粤0404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威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金额暂以205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程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飞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