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执3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临沂益州食品有限公司与罗庄区文悦超市、闫书雷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益州食品有限公司,罗庄区文悦超市,闫书雷,段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838号申请执行人:临沂益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批发城华丰副食场沿街50号,组织机构代码75087791-X。被执行人:罗庄区文悦超市,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王三岗村。被执行人:闫书雷,男,1981年3月2日生,汉族,住兰山区。被执行人:段菲,女,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兰山区。本案在执行临沂益州食品有限公司与闫书雷、段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查明的财产不宜立即强制执行,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26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法审判员 李艾忠审判员 葛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立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