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3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邓柏林与章仔宝、周晓华相邻关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柏林,章仔宝,周晓华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3民初1117号原告:邓柏林,1963年12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章仔宝,男,成年人,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周晓华,女,成年人,汉族,干部,住福建省光泽县。原告邓柏林与被告章仔宝、周晓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邓柏林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邓柏林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元,由邓柏林负担。审判员 何澄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