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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于宁与青岛天时储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宁,青岛天时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524号原告:于宁。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蕾,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玉军,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天时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矫爱英。原告于宁与被告青岛天时储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宁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雪梅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宋兆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