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3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于宁与青岛天时储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宁,青岛天时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2524号原告:于宁。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蕾,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玉军,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天时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矫爱英。原告于宁与被告青岛天时储运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宁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雪梅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宋兆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