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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尤兴国因与被申请人尤占国、尤丽华、尤治国、尤顺东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尤兴国,尤占国,尤丽华,尤治国,尤顺东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申5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尤兴国,男,汉族,1945年3月15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尤占国,男,汉族,1950年1月20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尤丽华,女,汉族,1955年2月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尤治国,男,汉族,1956年4月8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尤顺东,男,汉族,1959年11月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再审申请人尤兴国因与被申请人尤占国、尤丽华、尤治国、尤顺东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尤兴国再审申请称:1.原审不应以2011年6月30日的见证遗嘱作为定案依据。因为见证遗嘱将丧葬费、抚恤金列为遗产,内容违法。经查阅见证遗嘱的录像,该录像上没有时间显示,无法证实录像时间,让被继承人签字的文件是试先打印好的,该见证遗嘱是在见证人未调查取证情况下,事先将内容打印出来。录制中被继承人一直用手绢擦眼泪,说明是被胁迫签的。2.见证遗嘱与《家庭会议决议》并不矛盾,见证遗嘱并未否认《家庭会议决议》中“余款给许素珍百年后买墓地”的愿望。对尤顺东取走的剩余工资,不属于遗产,应按《家庭会议决议》,由尤顺东负责补齐用于购买被继承人的墓地。3.《家庭会议决议》是附义务继承的性质,即尤顺东继承全部财产后不仅有赡养被继承人的义务同时还有为被继承人购买墓地的义务。尤顺东没有履行义务,因此应取消尤顺东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被申请人尤占国、尤丽华、尤治国提出意见认为:同意再审申请人的意见。但不申请再审。本院认为,1.关于代书遗嘱的效力。2011年6月30日的代书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即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在长春信达法律服务所的法律见证书里也记录了见证的过程,即2011年6月30日,委托人在见证人的面前,设立遗嘱(整理后打印成书面遗嘱,并附影像资料)。经查看录像,被继承人虽有用手绢擦眼泪的行为,但不能体现出所列遗嘱为被胁迫。故再审申请人关于“无法证实录像时间,让被继承人签字的文件是事先打印好的,该见证遗嘱见证人未调查取证,被继承人被胁迫”的主张不予支持。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不影响该代书遗嘱第一项的效力,即立遗嘱人故去后将所剩钱物全部归四子尤顺东所有的效力,且丧葬费及抚恤金已全部用于被继承人许素珍的后事。故该代书遗嘱第一项,即立遗嘱人故去后将所剩钱物全部归四子尤顺东所有的内容并不违法。2.代书遗嘱中明确表明:立遗嘱人故去后将所剩余钱物全部归四子尤顺东所有。已改变《家庭会议决议》中“余款给许素珍百年后买墓地”的意思表示。许素珍的剩余工资属于遗产,应归尤顺东所有,尤顺东可自行决定是否为许素珍购买墓地。3.《家庭会议决议》并未涉及继承父母遗产内容,不能体现附带为被继承人购买墓地的义务。综上,承办人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尤兴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秀华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辛庚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