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恢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王彩丽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彩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恢227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8年3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山县。被执行人王彩丽,女,1979年3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王彩丽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北中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彩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彩礼款120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另经本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82执恢2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毅力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