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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徐芳芳与王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芳芳,王国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1523号原告:徐芳芳,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金涛、俞剑飞,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光,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委托代理人:颜杰,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芳芳诉被告王国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芳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由原告徐芳芳负担。审判员  姚小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盛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