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7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青岛人单合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朱金晶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人单合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朱金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7610号原告:青岛人单合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北仲路24号16栋4单元202户。法定代表人:周伟,职务:总经理。被告:朱金晶,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人单合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金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人单合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青岛人单合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兆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栗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