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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凤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飞创(苏州)电讯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凤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飞创(苏州)电讯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2056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凤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飞创(苏州)电讯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凤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飞创(苏州)电讯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虎商初字第0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飞创(苏州)电讯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武进凤市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067572.79元。案件受理费23341元,由被告飞创(苏州)电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90913.79元,执行费2330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实际不再经营并退出经营场所。本院根据被执行人组织机构代码对其银行存款进行查询,但未发现有存款;向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但未发现有车辆登记;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但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实体终结。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回执、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回执、(2013)虎执字第1938-1号民事裁定书及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本案终结后不需再恢复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3)虎商初字第0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嵇建平审 判 员  孙榕宁代理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