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22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麟康与杨守良、孙国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麟康,杨守良,孙国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22664号原告王麟康,男,194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巫小莉,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守良,男,195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孙国弟,女,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王麟康与被告杨守良、孙国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王麟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称要承包项目缺少资金,于1996、1997年间陆续共计向原告借得人民币224,600元,至今未予清偿,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人民币224,6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杨守良、孙国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上海市普陀区,而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孙欣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连晓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