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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2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关友、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关友,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2621号申请执行人吴关友,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越城区,现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启圣路与越王路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695277638。法定代表人严四友。原告吴关友与被告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福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涉案金额巨大。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其名下位于绍兴袍江震元支路南侧、直江西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正由另案处置。此外,未发现本案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