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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赖小红与金堂县三溪镇明月村19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小红,金堂县三溪镇明月村19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2717号原告:赖小红,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英,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原告赖小红母亲。被告:金堂县三溪镇明月村19组。住所地:金堂县。负责人:刘其华。本院在受理原告赖小红与被告金堂县三溪镇明月村19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小红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小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小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赖小红负担。审 判 长  金奕汐人民陪审员  朱叙林人民陪审员  何顺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阳利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