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2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赖小红与金堂县三溪镇明月村19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小红,金堂县三溪镇明月村19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2717号原告:赖小红,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英,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原告赖小红母亲。被告:金堂县三溪镇明月村19组。住所地:金堂县。负责人:刘其华。本院在受理原告赖小红与被告金堂县三溪镇明月村19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小红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小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小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元,由原告赖小红负担。审 判 长 金奕汐人民陪审员 朱叙林人民陪审员 何顺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阳利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