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静,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执行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吉021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截止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欠款本息42095.25元,案件受理费396元,执行费5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曹国光审判员 姜有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家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