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2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刘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刘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644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孙海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英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