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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执恢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力源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6)鲁0685执恢63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山东力源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475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将上述案件指定给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行。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力源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