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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纪荣及、佛山市嘉荣船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荣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嘉荣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润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纪荣剧,吴琼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荣及,男,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米晋湘,行长。原审被告:佛山市嘉荣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纪荣纪,总经理。原审被告:石狮市润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谢全芳。原审被告:纪荣剧,男,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审被告:吴琼琼,女,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上诉人纪荣及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原审被告佛山市嘉荣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石狮市润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纪荣剧、吴琼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26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四被告住所地均在福建省石狮市,且涉案抵押的三艘船舶日常均在石狮市附近沿海海域从事货物运输,为便于各方当事人参与诉讼,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案《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及《小企业船舶抵押借款及担保合同》均约定发生纠纷向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