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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罗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3刑初157号公诉机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7月3日出生。1998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1999年8月因盗窃被三明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3月因盗窃被三明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10月因盗窃被三明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9年7月因盗窃被三明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9日经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闽元检公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卫军、邱烈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至三明市三元区城关公交站点,趁被害人吴某某上车不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吴某某手提包内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30元、身份证、农业银行卡一张)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发现其手提包内的钱包被人偷走后迅速报警。当日17时36分许,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通过城关公交站点的视频监控发现被告人罗某某实施扒窃的录像,遂立即前往该站点附近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并在其身上依法搜出被害人吴某某的身份证,在该站点垃圾桶内找到被告人罗某某所盗窃并被其扔到垃圾桶内的被害人吴某某的钱包,现该钱包已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扣押并返还被害人吴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罗某某的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本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照片、情况说明、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凭证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赖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辨认视频截图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23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罗某某具有的法定量刑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罗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30元,追缴后予以返还被害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包华斌审 判 员  郑成珺人民陪审员  翁映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灿辉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