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平凡、崔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刑初71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被告人崔某,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6]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崔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崔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刘某某、崔某结伙,于2016年5月6日凌晨,至本市新港路、瑞虹路附近,使用T型工具将车轮锁撬开的方法,窃得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310元的隽豪牌TDR19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后逃逸。2、被告人崔某于2016年5月11日中午,至本市三门路XXX号乐购超市非机动车停放点,使用T型工具将车轮锁撬开的方法,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710元的美利达牌公爵300型山地自行车一辆后逃逸。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5月11日在本市武宁路、普雄路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于5月12日协助公安机关在本市三门路XXX号二楼网吧内将被告人崔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拍摄的相关照片,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崔某单独或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崔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且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崔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追缴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凌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