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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鞍山日昇翔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日昇翔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刘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572号原告:鞍山日昇翔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黄花甸镇。法定代表人:付莹,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义,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鞍山日昇翔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日昇翔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