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3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2016)云0103刑初564号李月红、胡耀辉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红,胡耀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刑初564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月红,女,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双峰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胡耀辉,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双峰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6〕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月红、胡耀辉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柳凯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月红、胡耀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5日7时许,被告人李月红、胡耀辉在昆明市盘龙区金刀营村131号2楼其租住的房屋内被民警抓获,并在该房屋内查获伪造的居民户口簿三本、伪造的晋宁县第一人民医院院章一枚、伪造的宜良县人民医院病情专用章一枚、伪造的宜良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章一枚以及伪造的云南省呈贡县第三中学公章一枚。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抓获经过,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检验鉴定文书以及被告人李月红、胡耀辉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月红、胡耀辉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李月红、胡耀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但提出这些印章并非其二人伪造的,而是找人刻的,二人只是从中赚取差价。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7时许,被告人李月红、胡耀辉在昆明市盘龙区金刀营村131号2楼其租住的房屋内被民警抓获,并在该房屋内查获伪造的居民户口簿三本、伪造的晋宁县第一人民医院院章一枚、伪造的宜良县人民医院病情专用章一枚、伪造的宜良县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章一枚以及伪造的云南省呈贡县第三中学公章一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清单,文件检验鉴定文书以及被告人李月红、胡耀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月红、胡耀辉以牟利为目的,买卖明知是伪造的身份证件、伪造的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符合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月红、胡耀辉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更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月红、胡耀辉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二被告人提出的印章并非由其二人伪造,其只是从中赚取差价的辩解,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被告人李月红、胡耀辉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活动,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月红、胡耀辉在本案中的作用,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二人归案后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月红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耀辉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查获的伪造证件及印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 律人民陪审员 高皓健人民陪审员 张 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