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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宁夏石嘴山市锦信通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判决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石嘴山市锦信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5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宁夏石嘴山市锦信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河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建昌,宁夏石嘴山市锦信通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蓉,宁夏石嘴山市锦信通工贸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宁夏石嘴山市锦信通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宁夏石嘴山市锦信通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35681998,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宁夏锦华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夏石嘴山市锦信通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8月2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0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夏石嘴山市锦信通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宁夏石嘴山市锦信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建英审判员  徐小燕审判员  韩子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