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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1982号安鼎电气诉安徽麒翔林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安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安徽麒翔林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1982号原告:湖北安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名城路。法定代表人:王朝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修锋、李清兵,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安徽麒翔林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张庄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翔,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湖北安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麒翔林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支付全部货款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安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安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安鼎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