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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45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青梅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青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523号罪犯张青梅,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醴陵市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4日作出(2001)湛中法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青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同案犯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8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经终字第45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张青梅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01年9月24日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5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执字第94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青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4日作出(2007)长中刑执字第18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青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长中刑执字第17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青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2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19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青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青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现有奖励分208.6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五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青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青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俊 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