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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军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657号罪犯李军,男,汉族,1968年3月31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09)迪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作出(2010)云高刑复字第7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3月1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李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军系病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六年零七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2014年7月23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34年2月22日止。罪犯李军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5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病犯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33年2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